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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8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西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楼高强,该公司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8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义乌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义乌市工人西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楼高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科,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凤忠,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明,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闻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三建)因与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高检民抗(2013)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洪强、书记员杨冬梅出席法庭。义乌三建委托代理人赵文科、国际大厦委托代理人王松明、柳闻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国际大厦前身浙江义乌国际大厦于1995年12月与义乌三建前身义乌市稠城镇住宅建筑总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义乌市国际大厦。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承包范围:商场、主楼。竣工日期:商场10个月,主楼12个月,即主楼于1996年11月底结顶。总日历日期:1997年8月底竣工验收,商场于1996年11月底竣工验收,商场和主楼分开验收结算。合同价款:预估商场1000万元左右,主楼1400万元左右,按实际工程量,根据浙江省费用和预算定额(金华地区定额)及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取费按建筑三级取费。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后每延误一天,按总价的万分之二罚款。义乌三建支付国际大厦10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归还,保证金不计息、工程质量达不到全部优良,保证金不归还。

合同签订后,义乌三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商场(证据中有表述裙楼、营业楼、营业房等均属同一工程)于1996年3月10日开工,按合同约定顺延至1997年1月竣工。主楼于1996年1月开工,按合同约定于1997年8月底竣工。义乌市质监站于1998年7月14日和1999年5月5日发出文件,通知国际大厦裙房工程屋面梁采用预应力后张法施工工艺,请技术权威单位复算大梁有无设计问题。1998年7月28日,主楼中间验收证实主体工程合格。2001年4月17日,经义乌市城建监察大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楼、营业房与规划相符。2001年4月23日,国际大厦发给义乌三建两份函,要求义乌三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资料。2002年1月8日,义乌三建及义乌市建筑设计院向义乌市质监站报告要求验收主楼、裙楼,自评上述工程为合格。

1998年1月20日、7月15日,金鹏驰书面承诺用回笼的工程款归还贷款。金鹏驰先后于1998年11月4日、2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贷款170万元,由国际大厦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金鹏驰未归还贷款。国际大厦于2001年5月29日及2002年3月21日,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各100万元。1998年6月23日,国际大厦董事会纪要决定沈学懋可在施工材料上签字,并同意退回质量保证金100万元。

1998年7月30日,双方当事人对国际大厦主楼营业楼预付工程款进行核对,合计2549万元。2001年8月30日,国际大厦预付工程款核对明细清单,除对1998年7月30日认定数额重复外,对1998年7月2日的100万元增加注明退质量保证金,另增加2001年5月29日100万元,合计2649万元。同时依据2001年8月30日国际大厦预付工程款核对清单附件载明的扣除部分、增加部分,义乌三建共收到国际大厦预付工程款2588万元。1999年12月17日,国际大厦董事会纪要决定由林友贤接收义乌三建的有关工程资料,即国际大厦营业楼、附属工程、主楼营业楼供电、水、消防决算送审资料签收清单,送交人金鹏驰,盖有义乌三建国际大厦工程管理办公室公章,接收人林友贤,盖有国际大厦公章。

2002年7月23日,国际大厦委托浙江省质监站鉴定裙楼结构质量问题。2003年8月28日,该质监站出具检测报告,裙楼水平裂缝的产生是由于截面主拉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力强度造成。国际大厦对裙楼委托进行设计加固,由此支付设计费、加固工程款共计24万元。

2002年5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限义乌三建在七日内将存放于国际大厦(包括主楼及营业楼)内的所有物品予以搬迁。因义乌三建拒不履行义务,一审法院责令由国际大厦自行搬迁保管。2004年6月24日,一审法院执行庭批准函同意国际大厦将保管的财物转移至苏南村。国际大厦支付上述搬迁及保管费用共计171750元。

一审法院根据国际大厦的申请对义乌三建施工建造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金华市工程预结算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于2005年9月28日审核后鉴定造价为18692424元。国际大厦对该鉴定报告中的十几项工程款提出异议,认为系其自行分包建造。因该鉴定报告是根据现有资料及结合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由于工程联系单、价格签证单等技术资料不完整,国际大厦提供的证据证明国际大厦自己支付工程款项目七项共计1967170元及鉴定报告不合理计价一项计531154元予以扣除,认定义乌三建施工工程造价为16194170元。

一审法院根据国际大厦的申请对义乌三建提供的1995年11月18日工程承包合同委托浙江省公安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义乌三建提供的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上的10枚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印文系送检的该公司公章所盖,但不是合同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8日盖印的。义乌三建提供的合同文本第二张系复印件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号码5544776与国际大厦电话号码5544776相同,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上未授权的周淮南印章,合同条款约定与国际大厦提供的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多达几十处,如工程造价达4450万元。

另查明,浙江义乌国际大厦于2001年4月4日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国际大厦于2001年4月6日成立,共有两个股东,即义乌市正大物资公司和周群花,两个股东同意将原浙江义乌国际大厦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国际大厦享有和承担。2002年1月25日,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房产档案证明国际大厦已领取(五层裙楼)产权证。义乌市稠城镇住宅建筑总公司于2000年3月被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同月3日义乌三建依法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