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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2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柱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2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瑞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柱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扬波,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泽恩,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炽林,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亚山,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瑞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3)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3)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庆华、刘扬波,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姚炽林、谢亚山到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晓宁、书记员侯巍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诉争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孖冲口海滩”地段17.49亩土地原属于南海市黄岐镇白沙管理区办事处(以下简称白沙办事处)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当地政府文件,白沙办事处随着管理体制及行政区划的调整,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变更为大沥镇白沙村民委员会,2011年3月15日更名为大沥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沙村委会)。

1993年12月,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局(甲方)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乙方)签订南国出让字(93)甲第237号《南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方出让位于黄岐镇白沙管理区“孖冲口海滩”地段面积11660平方米(折合17.49亩)土地使用权给乙方建设商业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049400元。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付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费用,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并投入建设的资金(除出让金及大环境配套费外)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乙方作出转让15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10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依照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及有关费用。第十七条约定,乙方同意从第一年开始按政府规定向所在镇(区)国土所逐年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二十二条约定,乙方未按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规定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合同附件的《土地使用条件》要求,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半年内要进行施工建设,三年内要全部竣工。延期使用或竣工超过90日的,国土局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一切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1994年1月,南海区国土局以南国地政(1994)2号《关于征用土地出让给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商业住宅的批复》,同意征用黄岐镇白沙管理区位于(土名)“孖冲口海滩”地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旱地11660平方米(折合17.49亩),协议出让给瑞安公司作商业住宅用地;征地补偿费按呈报协议执行;受让土地使用权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瑞安公司负责。

1994年1月17日,白沙办事处以瑞安公司支付的往来款100万元就上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向南海区国土局支付了各项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出让金、出让业务费、高中普教费、口粮差价费、农田水利建设费用、粮食任务基金)共931867元。后对上述各项费用作出政策性减免,其中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杂费为524700元,余款补偿给白沙办事处。

1994年1月31日,国土部门核发了诉争的黄岐白沙“孖冲口海滩”11660平方米土地的南府国用(94)字第0032904、0001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瑞安公司、地号为19071064号、土地用途为商住。

1995年9月10日,白沙办事处(甲方)与瑞安公司(乙方)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约定,甲方于1994年1月22日将位于南海区黄岐镇白沙管理区孖冲口海滩地段11660平方米(合17.49亩)的土地转让给乙方兴建商业住宅,用地批文为南国地政(1994)2号文件,当时乙方已支付甲方预付款100万元。乙方因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及压缩银根的政策影响,暂缓开发该地块。现甲方因急需开发该地块,向乙方提出议价收回该块土地。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同意将该地块共11660平方米全部退让回甲方使用,同时甲方退回乙方预付款100万元。双方签约后,由甲方办理乙方退让土地等手续,所涉一切退让手续费及有关税费全部由甲方支付。甲方分两期退还乙方预付款,第一期退还30万元,须于1995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第二期退还70万元,但必须在1995年11月30日前退还乙方全部预付款。违约责任,甲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规定的款项退还给乙方,则从超过规定之日起计算,按当地中国银行当日的贷款利息支付有关款项的逾期费用,直到将该款项付清为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甲方将100万元按时付清给乙方后,双方于1994年1月22日所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于1994年度的有关口头协议全部失效及解除,双方不再彼此追究原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协议签订后,白沙村委会没有办理退让土地的过户手续,也没有按约定退还瑞安公司预付款100万元。1998年,瑞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判刑。2002年2月4日,瑞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因没有年审而被吊销。2006年4月18日,瑞安公司重新领取了营业执照。

本案诉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到瑞安公司名下后,《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直由白沙村委会保管,土地也一直由白沙村委会管理、使用,未交付给瑞安公司。瑞安公司、白沙村委会均未对诉争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瑞安公司除支付预付款100万元外,未支付任何征地补偿款。1994年南海区国土局的南国地政(1994)2号批复明确,征地补偿费按呈报协议执行;199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约定双方于1994年1月22日所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失效及解除,但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均表示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006年4月11日,白沙村委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于1995年9月10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有效,瑞安公司协助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一审审理时,瑞安公司仅对白沙村委会的主体资格、诉讼时效予以抗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双方就办证问题协商未果。白沙村委会在一审起诉时还诉称,与瑞安公司口头商定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以每亩50万元计算,瑞安公司没钱支付,也不能进行下一步的土地开发。当时瑞安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被查处,所以白沙村委会就没有支付100万元;从1996年起每年都找瑞安公司处理事情,但无法找到,所以无法办证。瑞安公司则称:瑞安公司虽然被查处,但一直有人托管;白沙村委会从未向瑞安公司主张过办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