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大偏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双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丹东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双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亿荣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东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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