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10层1005至1010。 法定代表人:韩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铮,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声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国文,北京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伊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625室。 法定代表人:管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上海禄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1075号3173室。 法定代表人:刘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力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中伊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伊通公司)、上海禄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金丽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婷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山力公司(供方)与中材公司(需方)签订编号为SL-D1203-0089的《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山力公司向中材公司提供10000吨热镀锌卷,应付价款为4906.2万元,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为供方厂内交货,需方自提;按技术标准验收,需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如有质量及数量异议,须1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保持实物原样,供方承诺做好技术现场跟踪售后服务;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中材公司需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若在2个工作日内未付货款,则视为合同无效。同日,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ZCGYLDC-01-2012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中材公司向禄马公司提供热镀锌卷10000吨(产品型号、数量、规格与SL-D1203-0089《产品供货合同》相同);禄马公司指定热镀锌卷产品必须由山力公司提供,在禄马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本合同所涉及所有采购货物归中材公司所有;中材公司以现汇方式向山力公司订购热镀锌卷,禄马公司同意与中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前将981.2万元的保证金汇至中材公司在授信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材公司收到禄马公司提货款后交货,禄马公司最迟还款日为中材公司给山力公司付款之日起后3个月内付清全额货款;若截止最迟还款日需方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中材公司有权自行处置货物、全额扣除禄马公司的保证金,并要求禄马公司承担货物由钢厂至交(提)货地点的运费、装卸费、货物仓储费等一切供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支付的费用;最迟还款日前的付款总价为5023.9488万元(4906.2万元×1.0240);交货地点为中远物流飞云库(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交货方式是现货,提货方式及费用采用一票结算,提货费用由禄马公司自理;货物由钢厂至交(提)货地点的运费、保险费及装卸费均由禄马公司承担;双方同意以GB/T2815-2008为标准进行验收,禄马公司对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时提出。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中材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及2012年3月13日向山力公司支付4000万元、906.2万元。禄马公司于2012月3月1日向中材公司支付981.24万元,还分别于2012年5月29日及同月30日向中材公司支付1500万元、2457.7088万元。 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4月26日,SL-D1203-0089《产品供货合同》项下钢材陆续出库,并由湖北全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诚物流)运输至上海铁山路码头,再由上海通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豪物流)送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通豪物流配送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为禄马公司,仓库名称为中蕴通库。 2012年3月31日,山力公司(供方)与中材公司(需方)签订SL-D1204-0156号《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山力公司提供6000吨热镀锌卷,价值2934万元,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为由供方厂内交货,供方代办运输;按技术标准验收,需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如有质量及数量异议,须1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保持实物原样,供方承诺做好技术现场跟踪售后服务。同日,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签订ZCGYLDC-02-2012号《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中材公司向禄马公司供应热镀锌卷产品6000吨(产品型号、数量、规格与SL-D1204-0156号《产品供货合同》相同),禄马公司指定热镀锌卷产品必须由山力公司提供,中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生产商采购,禄马公司同意与中材签订销售合同前将586.8万元的保证金汇至中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材公司收到禄马公司提货款后交货,禄马公司最迟还款日为中材公司给山力公司付款之日起后2个月28天内付清全额货款;最迟还款日前的付款总价为2969.208万元(2934万元×1.0120);交货地点在中远物流飞云库(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双方同意以GB/T2815-2008为标准进行验收,禄马公司对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时提出。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中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山力公司开具了293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禄马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中材公司支付586.8万元,还于2012年7月9日通过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2382.408万元。 2012年4月21日至2012年6月2日,SL-D1204-0156号《产品供货合同》项下的钢材陆续出库,并由全诚物流运输至上海铁山路码头,再由通豪物流运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通豪物流配送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为禄马公司,仓库名称为中蕴通库。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作为共同买方于2012年5月期间就SL-D1204-0156号《产品供货合同》项下部分钢材质量问题,向山力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三方于2012年6月8日就该部分质量异议达成处理协议。 2012年5月24日,山力公司与中材公司签订SL-D1205-0207号《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中材公司提供热镀锌卷6000吨,产品价格共计2959.2万元,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为供方厂内交货代,供方代办运输,并运输至中远物流飞云库(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按技术标准验收,需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如有质量及数量异议,须1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保持实物原样,供方承诺做好技术现场跟踪售后服务。同日,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签订ZCGYLDC-15-2012号《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中材公司向禄马公司提供热镀锌卷6000吨(产品型号、数量、规格与SL-D1205-0207号《产品供货合同》相同),禄马公司指定热镀锌卷产品必须由山力公司提供,中材公司通过国内信用证贴现方式向生产商订购热镀锌卷,禄马公司同意在与中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前将591.84万元的保证金汇至中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中材公司收到禄马公司提货款后交货,禄马公司最迟还款日为中材公司给山力公司付款之日起后2个月27天内付清全额货款;最迟还款日前的价格为3030.2208万元(2959.2万元×1.0240);交货地点在中远物流飞云库(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双方同意以GB/T2815-2008为标准进行验收,禄马公司对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时提出。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中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通过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向中材公司支付2959.2万元。禄马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中材公司支付591.84万元,还于2012年8月27日向中材公司支付2438.320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