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汉,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大学文化,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第十届、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幢×单元×楼×号。2013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先兵,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初中文化,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13年7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唐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刘汉、唐先兵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汉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刘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唐先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由其哥哥刘坤(曾用名刘建,另案处理)管理。同年,刘汉组织人员非法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货物,并涉嫌诈骗犯罪。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机关联合派员对刘汉实施刑事拘留时,刘汉的弟弟刘维(曾用名刘勇,已另案判处死刑)持枪阻碍执行,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汉得以逃脱。此事发生后,刘汉、刘维兄弟因敢于暴力抗法在广汉市有了恶名。 此后,被告人刘汉与孙晓东(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在四川省绵阳市成立绵阳市平原建材公司,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渐积累经济实力,并于1997年3月在绵阳市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集团,同案被告单位,已判刑),后又安排刘汉的姐姐刘小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管理公司财务。同年4月,汉龙集团成立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开发房地产,招募被告人唐先兵和仇德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组建保安队。保安队多次对当地村民使用暴力,强行推进工程建设,唐先兵等人将村民熊甲杀死。其间,孙晓东的哥哥孙华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营典当行,网罗缪军、李波、车大勇、刘岗(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广汉市、绵阳市发展黑恶势力。孙华君为刘汉、孙晓东发展经济实力提供武力保护,将缪军、车大勇、刘岗派到刘汉、孙晓东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在刘汉、孙晓东的指使下组织唐先兵等人枪杀了对汉龙集团产生威胁的王某甲。 与此同时,以刘维为首的黑恶势力在被告人刘汉的资助下不断发展、壮大。1994年9月,刘维被取保候审,回到广汉市。刘汉将圣罗兰游戏机厅交给刘维经营,出资为刘维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刘维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逐步发展手下成员,将广汉市有名的“操哥”(混社会的人)陈某甲的小弟曾建军(已另案判刑)、张甲收归名下,还将陈力铭、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发展为小弟。曾建军、陈力铭、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亦各自发展手下成员。刘维安排曾建军等人在赌博游戏机厅“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枪杀了与其争夺势力范围的“操哥”周甲,逐步垄断了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刘维还成立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大肆敛财,结交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忠伟、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吕斌(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充当其保护伞,将广汉市音豪娱乐会所作为组织集会场所。刘维还为刘汉、孙晓东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提供暴力支持,多次派手下携带枪支保护刘汉,为刘汉、孙晓东等人杀害王某甲、策划杀害史某某提供枪支,并策划枪杀了对刘家产生威胁的陈某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