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维,曾用名刘勇,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高中文化,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幢单元楼号。1993年9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私藏枪支、弹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维,曾用名刘勇,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高中文化,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幢×单元×楼×号。1993年9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1994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东华,绰号“强娃”,男,羌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茂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茂县××镇××大道×××号。2002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先伟,又名田伟,绰号“小娃”“小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彭州市××镇××村×组。2013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张东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田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东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田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刘维、张东华、田先伟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刘维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刘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对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3年,被告人刘维之兄刘汉(已另案判处死刑)在四川省广汉市组织人员非法转移被法院查封的一批货物。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人员对涉嫌诈骗的刘汉执行刑事拘留时,刘维持枪阻碍执行,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汉得以逃脱。此后,刘汉、刘维兄弟因敢于暴力抗法在广汉市有了恶名。

同年,刘汉在广汉市开设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之后,刘汉将赌博游戏机厅先后交给其兄刘坤(曾用名刘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维经营,自己与孙晓东(另案处理)在四川省绵阳市合伙成立绵阳市平原建材公司,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渐积累经济实力,并于1997年在绵阳市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集团)、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为强行推进对绵阳市游仙区小岛的开发业务,小岛公司组建保安队,多次对当地村民使用暴力。小岛公司保安唐先兵(已另案判处死刑)还将打伤自己的村民熊甲杀害。其间,孙晓东之兄孙华君(已另案判刑)先后网罗缪军、李波、刘岗、车大勇(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广汉市、绵阳市等地“混社会”,发展黑恶势力,为刘汉、孙晓东发展经济实力提供武力保护,并在刘汉、孙晓东的指使下安排人员枪杀了对汉龙集团产生威胁的王某甲。熊甲和王某甲相继被杀,为刘汉、孙晓东的经营活动扫除了障碍,树立了刘汉等人在绵阳市的非法权威。

与此同时,在刘汉的资助和扶持下,被告人刘维通过经营圣罗兰游戏机厅、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开始带文香灼、旷小坪(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曾建军、陈力铭、旷晓燕(均已另案判刑)等小弟“混社会”,并为加强对小弟的控制和管理,将位于广汉火车站附近的房产提供给旷小坪等人开办音豪娱乐会所作为聚集场所。刘维组织他人通过“看场子”、收“保护费”,枪杀与其争夺势力范围的周甲,确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垄断了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刘维还通过经营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聚集财富;拉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忠伟、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吕斌(均已另案判刑)等充当其保护伞。以刘维为首的黑恶势力逐渐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为刘汉、孙晓东排除异己、聚敛钱财提供暴力支持。刘维多次派手下携带枪支充当刘汉的保镖、司机,为刘汉、孙晓东等人杀害王某甲、史某某提供枪支,还授意文香灼、旷小坪杀害了对刘维、刘汉产生威胁的陈某甲等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刘汉、孙晓东通过“政商结合”,获取政治地位并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还利用结交的社会关系,多次为刘维、孙华君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