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杜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光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杜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光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该公司副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瑞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审中陈伟并未得到城建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天恩的授权参加诉讼,(2010)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不是城建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上述认定是错误的。陈伟作为城建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加盖了城建四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唯一合法公章,系法人意志体现,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授权的规定。而城建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天恩所行使的任何权力都不能与法人意志相冲突,其无权对陈伟持有的委托手续进行否认。(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错误。本案中,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汽车检测为主业的专业公司,并未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其与城建四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帮助城建四公司生产经营而作出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该借款合同不应认定无效。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城建四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所涉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本案原审查明的事实,2008年1月至9月期间,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城建四公司共签订七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共计达1亿多元,该事实表明,上述借款协议属于企业间借贷,借款行为在短期内多次发生,且数额巨大,违反了当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述借款协议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瑞丰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城建四公司等签订担保协议,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协议亦应无效。故本案中,瑞丰公司基于担保协议中的约定,提出城建四公司应向其支付担保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瑞丰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借款、担保协议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瑞丰公司提出的城建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本案再审审查中,城建四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商登记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仍为于天恩。瑞丰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否定原审判决对城建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等相关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并且本案所涉担保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瑞丰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改变原判的判决结果,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瑞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