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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国明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刁国明,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县镇村组号。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国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刁国明,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县××镇××村×组××号。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国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宜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刁国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川刑复字第705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刁国明与被害人刁某某(殁年77岁)、段某某(女,殁年79岁)夫妇均系四川省高县××镇××村×组村民。2012年4月29日18时许,刁国明在××村×组路上碰见刁某某、段某某,因琐事双方发生口角、抓扯。刁国明抢过刁某某手中的锄头,先后用锄头砍击刁某某头部、段某某颈部等处,致二人倒地。之后,刁国明拿起锄头到刁某某家,将刁某某家厨房门及电表打烂后放下锄头,从刁某某家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用菜刀分别在二名被害人颈部切割一刀。刁某某因颅脑损伤、椎前动脉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段某某因右颈总动静脉、椎前动脉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刁国明因与杨某甲有过节,又追撵杨某甲至杨某甲家,后被群众制服。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锄头、菜刀等物证,证人何某、杨某甲、周某某、杨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明刁国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刁国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国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刁国明仅因琐事竟使用锄头行凶杀人,后恐被害人不死,又持菜刀切割被害人颈部致二名古稀老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复字第705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刁国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敏

代理审判员  陈新旺

代理审判员  张若瑶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长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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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