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何国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何国伟,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充县XX镇XXX村X组。2000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何国伟,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充县XX镇XXX村X组。2000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国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6月9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何国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何国伟与被害人邹某甲(女,殁年41岁)因感情及财产纠葛而产生矛盾。2012年12月6日凌晨,因无法与邹某甲取得联系,何国伟来到云南省澂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邹某甲之母陈某某(被害人,殁年65岁)家,从二楼耳房窗户潜入陈某某的卧室,欲偷拿邹某甲住处钥匙。被陈某某发现后,二人发生争执,何国伟遂用手扼住陈某某颈部,致陈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日11时18分许,何国伟又到澂江县XX小区XXX幢XXX室邹某甲家,在卧室用手扼住邹某甲颈部,致邹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后何国伟携带邹某甲手机和钥匙等物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陈某某双手指甲、指甲缝提取的擦拭物、从陈某某家耳房靠窗桌面上提取的指纹、从被告人何国伟处提取的被害人邹某甲的手机和钥匙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何国伟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某、邹某乙、单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陈某某双手指甲、指甲缝的擦拭物中检出陈某某与何国伟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从耳房桌面上提取的指纹系何国伟右手拇指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澂江县XX小区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国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死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国伟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13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江

代理审判员 王 鲁

代理审判员 王亚凯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鄂海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