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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华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卫华,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卫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卫华,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卫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卫华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陕刑一终字第00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卫华因无钱购买毒品,见陕西省潼关县××镇××××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东邻胜利商店内只有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5岁)一人经营,即产生抢劫之念。22时许,李卫华尾随出来提水的王某某进入店内并假装购物。后李卫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进行威胁,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因王某某呼救,李卫华用拳头击打王的头面部,后又持刀朝王某某的颈部等处连捅数刀,致王某某因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卫华劫取现金2700余元及香烟7条(价值940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李卫华的供述和指认从其暂住处扣押的沾有被害人王某某血迹的黑色皮鞋、标注编码为现场商店所有的白沙(兰)卷烟空盒、折叠水果刀,在现场提取的检出李卫华血迹的白布、卫生纸、绿色布包、扑克牌、纸币,王某某的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陕西省潼关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人吕某某、李某某、冯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卫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李卫华吸毒成瘾,为筹毒资而预谋抢劫,尾随年迈的被害人王某某进入其所经营的商店,采取拳击、持刀捅刺的手段致王某某死亡,后抢走财物,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刑一终字第00160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卫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晋江

代理审判员  林红英

代理审判员  张 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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