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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良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林玉良,化名李玉龙,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玉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林玉良,化名李玉龙,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玉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烟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玉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玉良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鲁刑四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玉良和被害人孙某甲(女,殁年25岁)于1996年5月结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1997年上半年,孙某甲曾喝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孙某甲出院后即回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的娘家居住。其间,林玉良多次到孙某甲娘家要求孙回家,均遭拒绝。后孙某甲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12月8日,栖霞市人民法院向二人送达了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期内,林玉良多次到孙某甲娘家纠缠,要求孙某甲跟其回家,遭孙某甲母亲韩某(被害人,殁年53岁)阻拦。同月22日15时许,林玉良携带尖刀再次到孙家,持刀威逼孙某甲跟其回家,遭韩某斥责后恼羞成怒,先后持尖刀捅刺韩某、孙某甲的胸、腹等处数刀,致韩某肺脏、心脏、肝脏、脾脏、横结肠破裂急性失血死亡,孙某甲肺脏破裂急性失血死亡。作案后,林玉良潜逃。2012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青岛市将林玉良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林玉良与被害人孙某甲的离婚判决书,证人潘某某、孙某乙、孙某丙、范某甲、范某乙、路某某、孙某丁、孙某戊、衣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玉良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玉良在法院判决其与被害人孙某甲离婚的上诉期内,多次到孙某甲父母家纠缠孙某甲,遭孙某甲母亲被害人韩某阻拦后,携带尖刀再次到孙家,先后持刀捅刺韩某、孙某甲胸腹部等处数刀,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16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玉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捷

代理审判员  李晖

代理审判员  郑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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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