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民抗字第6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奇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敬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秀旗,北京市久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特公司)与被申诉人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基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索特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民抗字第6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康园园、书记员侯巍出席法庭,索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久光、王莹,新万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敬诚、委托代理人任秀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索特公司更换了委托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索特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l号拥有四块商服用地使用权,并将上述土地抵押给相关银行用于贷款担保,抵押期限自2005年至2011年。 2005年12月1日,新万基公司与索特公司签订了《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协议》),在上述土地上联合开发金三峡花园。约定:第一条,索特公司现已将上述土地抵押给某银行融资贷款,同意在约定时间内将该土地的抵押权解除。第二条,以新万基公司出资、索特公司出土地使用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的方式,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第四条,新万基公司承诺按项目开发需要逐步投入开发资金,首期资金50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位,用于前期开发筹备工作。在本项目具备开工条件之时,到位4000万元开发资金,方可开工,后续开发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足额到位。索特公司合法拥有1867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为出让取得,出让年限为50年。索特公司承诺,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的抵押手续应在不影响开发进度的前提下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并保证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也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行政机关限制。若第三人对该地块权益提出主张,或权属手续不完善,或有权属障碍,由索特公司负责解决,并独自承担其费用,由此给新万基公司造成的损失,索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影响开发进度的前提下,将索特公司自留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与联合开发的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分割,并将联合开发的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新万基公司。第五条,新万基公司提供合作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不低于4亿元,索特公司提供合作项目合法取得的全部建设用地。第六条,双方按照投入分得利润。新万基公司对索特公司的办公大楼进行四星级酒店的改造升级,改造金额3100万元,改造后,其产权归索特公司所有(含该建筑的投影土地面积)。第七条,新万基公司负责筹集和承担整个项目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并保证按工程进度到位,并如实向索特公司提供资金到位情况,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报建、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及开发房屋销售等工作,并对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缴纳该土地容积率从1.5调整到2.5的土地出让金。索特公司负责承担容积率1.5以内的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并配合新万基公司办理该土地容积率调整到2.5的相关工作;提供开发用地原有的地勘资料及地形图,配合新万基公司完成项目的联建立项、规划、报建等政府审批工作等。第八条,双方联建项目的设计方案一旦经过政府批准,则联建项目应当以双方的名义进行立项、报建,即本项目凡涉及应当向政府进行的申报均应以双方的名义提出。第九条,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新万基公司负责拆除。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后,索特公司违约不与新万基公司合作,或者在本项目的方案设计经过政府的审核同意后,索特公司不配合新万基公司向政府以双方名义申请审批联建、立项、规划等工作的,视为索特公司根本违约,索特公司按照新万基公司总投资额的30%向新万基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新万基公司造成的包括并不限于前期设计及往返谈判等各项经济损失;因新万基公司资金不能按开发进度到位而影响了开发或新万基公司未按时支付索特公司利润款,新万基公司应按总投资额的30%向索特公司支付违约金,因项目开发资金问题而造成停工30天以上,除新万基公司应向索特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外,索特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新万基公司支付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005年12月1日,新万基公司与索特公司又签订了《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1、本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双方共同确定“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项目开发进度表”,并以此作为新万基公司开发资金到位及索特公司工作配合的时间表。2、本项目无论以任何方式开发、分配所涉及的税费,由新万基公司承担,索特公司只以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获得税后利润。3、索特公司保留涉案土地中办公大楼所占的投影面积,并同意将该保留的面积从联合开发项目中分割,将剩余面积作为本联合开发项目的土地交付给新万基公司开发,具体交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4、索特公司以实际交付给新万基公司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计算分配的税后利润,双方同意按照37万元/亩计算出总利润额,由新万基公司按本条支付给索特公司。索特公司对新万基公司在开发本项目产生的经营风险及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新万基公司向索特公司支付总利润额的30%;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新万基公司向索特公司支付总利润额的40%;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或开发期满),新万基公司向索特公司支付总利润额的30%,新万基公司已向索特公司支付的履约定金转为利润额,冲抵新万基公司应付给索特公司的利润额。5、在本项目开工之时,新万基公司对索特公司现有的办公大楼进行四星级酒店改造,并于一年内按索特公司的方案完成改造,改造所产生的费用3100万元由新万基公司承担,该费用不属于本补充协议第四条新万基公司支付索特公司利润的范围。6、本《补充协议》是《联合开发协议》的有效附件,与《联合开发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