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卉。 委托代理人:王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卉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卉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卉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张 闻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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