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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桂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琥,该公司董事长。 海航机场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桂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琥,该公司董事长。

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为与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立民初字第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拓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1日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将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518号的拓展大厦房地产以及相应运营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被告。后双方于2011年7月3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书》变更了拓展大厦资产过户至天玺酒店的时间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由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特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被告已支付的236,950,000元转让款;2、判令被告将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及运营资产返还给原告。被告海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协议明确约定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协议签署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拓展公司依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起诉被告海航公司,从协议内容看,双方约定转让天玺酒店90%股权,而拓展大厦房地产是天玺酒店的最主要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亦与拓展大厦的资产有关。本案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院对本案有地域管辖权。

双方在《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能依约定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达2亿余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级别管辖权。被告海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海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海航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裁定本案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以一审裁定正确为由作了答辩。

本院查明:海航公司与拓展公司于2011年2月1日签订《协议书》首部写明“本协议在中国海南省海口市签署”。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内容看,合同标的是股权,而非房地产。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为签署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地在“中国海南省海口市”。虽然拓展公司提出协议的实际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即便协议实际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也应认定双方约定的签订地海南省海口市为本案合同签订地。

本案诉讼标的额达2亿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立民初字第1号驳回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闻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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