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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石佛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景利,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景利,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石佛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永海,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献民,该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鞠承良,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石佛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文信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文信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参加诉讼活动的“文信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信公司”均系他人假冒,与其并非同一主体。村委会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对文信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已经审查并确认。经审阅原审案卷材料,原审当事人“文信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诉讼保全申请,以及内容完整、形式要件齐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系列诉讼材料,在原审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已对“文信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文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印鉴式样,并向本院提出对原审卷内所涉其名称的公章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此,本院委托山东省的人民法院就原审中“文信公司”提交的部分诉讼材料的真实性作了调查,其中,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及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认可了《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的真实性;原审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律师亦表示“文信公司”委托代理本案的相关手续齐全,但单县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审案卷中加盖其公章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予以否认,表示从未听说过“文信公司”,更没有为其提供过诉讼保全担保。

综上,文信公司主张的事实系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首次提出,并未经过一、二审程序审理,且以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其主张的正当性,原审“文信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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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