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白云江,曾用名白杨,男,满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桦南县××乡××村×组×××号,暂住桦南县××镇××大院×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白云江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黑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故意杀人、强奸事实 2013年5月,被告人白云江从他人处获知妻子谭蓓蓓(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与其恋爱期间还曾与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白云江为此很生气,经常打骂谭蓓蓓,谭蓓蓓遂产生寻找少女供白云江奸淫,使白云江达到心理平衡之念。同年6月25日18时许,白云江之女白某甲将同学苏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6岁)带回位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大院×单元×××室的住处留宿。当日21时许,白云江、谭蓓蓓将以前购买的数片氯硝安定片剂碾碎后放入两盒酸奶,谭蓓蓓将酸奶给苏某某、白某甲喝下,致苏某某、白某甲昏迷。白云江欲奸淫苏某某,后自动放弃。次日,苏某某、白某甲参加中考时在考场中分别出现昏睡、呕吐等症状,不能正常考试。 2013年7月,被告人白云江又购买了一瓶氯硝安定,并与谭蓓蓓将数片氯硝安定片剂碾碎后掺入一盒酸奶,伺机作案。同月24日15时许,怀孕八个多月的谭蓓蓓在桦南县文林街遇到被害人胡某甲(女,殁年16岁),即以腹痛需要帮助为由,将胡某甲骗至桦南县××大院×号楼×单元×××室谭蓓蓓、白云江租住处。白云江假装感谢胡某甲,让胡某甲喝下掺入氯硝安定的酸奶,致胡某甲昏迷,并用此前购买的手铐将胡某甲铐在床头栏杆上。白云江欲对胡某甲实施奸淫,因胡某甲正值经期及白云江的生理原因而未得逞。白云江、谭蓓蓓因恐罪行败露决定杀人灭口,共同采用枕头捂压口鼻、按压手脚的方法致胡某甲窒息死亡,并将胡某甲的尸体装入旅行箱,驾车运至桦南县福山村西南勃利铁路林场松林掩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白云江父亲家提取的被害人胡某甲的手机、钥匙及从现场提取的作案所用氯硝安定等物证,证实白云江以曾用名白杨购买氯硝安定的快递单等书证,证人胡某乙、白某乙、赵某某、白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药物鉴定意见,根据同案被告人谭蓓蓓指认找到胡某甲尸体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显示胡某甲搀扶谭蓓蓓进入案发单元门的监控录像及胡某甲告诉朋友其送一孕妇回家的微信截图,同案被告人谭蓓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云江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抢劫事实 被告人白云江、谭蓓蓓见白云江的同学康某某佩戴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枚铂金戒指、一枚白金钻戒(共计价值56829元),产生抢劫之念。白云江、谭蓓蓓预谋将康某某骗至住处抢劫后杀害,并购买了编织袋、胶带、手机卡等物,将数片氯硝安定片剂碾碎后用注射器注入一罐易拉罐啤酒和一瓶饮料。2013年7月19日16时许,白云江、谭蓓蓓以请吃饭为名邀请康某某及妻子董某某到桦南县××大院×号楼×单元×××室二人租住处。席间,因白云江不断问及康某某、董某某的经济状况,引起康某某反感,白云江、谭蓓蓓尚未将注入氯硝安定的啤酒让康某某饮用,康某某即带着董某某离开。后白云江、谭蓓蓓为继续实施抢劫,还多次分别邀约康某某、董某某,康某某、董某某均未前往。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白云江、同案被告人谭蓓蓓暂住处查获的含有氯硝安定成分的啤酒,通话清单,被害人康某某、董某某的陈述,药物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谭蓓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云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云江结伙利用药物麻醉手段奸淫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灭口,将被害少女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犯罪动机卑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白云江实施的强奸犯罪一起为犯罪中止、一起为犯罪未遂,实施的抢劫犯罪系犯罪预备,原判已对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一终字第15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白云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付双全 代理审判员 冯 姗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房 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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