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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A座1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A座1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瞪羚谷G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宫蒲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翔宇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方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风险投公司)、第三人西安翔宇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世纪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1月15日,风险投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风险投公司以1109.5万元将其在翔宇公司拥有的22.28%股权转让给新世纪公司。风险投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后20个工作日内,需协助翔宇公司完成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工商登记变更。2008年7月1日,新世纪公司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1109.5万元,但风险投公司一直没有配合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新世纪公司向风险投公司送达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由风险投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1109.5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认为:风险投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新世纪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已足额支付风险投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但风险投公司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及翔宇公司章程规定,对于翔宇公司的股权转让依法应基于转让方将记名股票背书转让的形式而发生股权的转移的,未背书转让股权,即未发生股权的流转。新世纪公司是股权受让方,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其只能向风险投公司索要背书转让的股票,且风险投公司未持有股票的瑕疵也没有如实告知新世纪公司,故风险投公司的辩称理由该院不予采信。风险投公司经新世纪公司多次催要一直没有出具翔宇公司股东会决议,导致新世纪公司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风险投公司未背书转让翔宇公司股票也未出具翔宇公司股东会决议,导致新世纪公司股权至今没有在工商部门予以登记,风险投公司属于严重违约。新世纪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于法有据。风险投公司请求确认新世纪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亦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新世纪公司请求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风险投公司退还新世纪公司股权转让款1109.5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风险投公司支付新世纪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至退还股权转让款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风险投公司的反诉请求。

风险投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认定协议有效正确。虽然双方协议约定,风险投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后20个工作日内,须协助翔宇公司完成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工商登记变更。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我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要求。审理中,风险投公司提供其向西安市高新工商分局咨询答复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受让方股东权利的行使。本案中,风险投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翔宇公司的股票转让给新世纪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及取得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新世纪公司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翔宇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新世纪公司合同目的实现。审理中新世纪公司并未提供翔宇公司否认其为翔宇公司股东和拒绝为其登记到股东名册的证据以及风险投公司仍然为翔宇公司的股东的证据。据此,新世纪公司不能以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解除合同。况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风险投公司未有记名股票一节,新世纪公司也承认从未向风险投公司主张过,应该知道翔宇公司是未发行记名股票的。一审认为风险投公司未持有股票的股权瑕疵没有如实告知新世纪公司,认定事实错误。现新世纪公司以没有背书转让记名股票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关于风险投公司是否履行合同配合义务的问题。一审中新世纪公司出具风险投公司的《证明函》,风险投公司证明已将持有的翔宇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新世纪公司,收到转让价款,并同意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该函表明风险投公司已经履行了配合义务。新世纪公司完全可以向翔宇公司主张股东权利。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22日、2013年1月17日,新世纪公司三次致函风险投公司,督促风险投公司履行配合义务。该三份函并不能证明风险投公司没有履行配合义务,新世纪公司以此发出解除合同函,事实依据不足,也不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2013年1月24日,风险投公司回函建议新世纪公司向翔宇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并于同日,风险投公司向翔宇公司发函,要求翔宇公司协助新世纪公司完成股权转让手续,风险投公司继续履行配合义务的行为并不能得出在前未履行配合义务的结论。2013年1月,新世纪公司已经被记载于翔宇公司的股东名册,这是风险投公司多次催促翔宇公司取得的进展,而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时间也符合新世纪公司催告函中要求的2013年1月31日的时限。此外,根据翔宇公司的《公司章程》第29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新世纪公司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足以证明其已经取得股权,新世纪公司是持有翔宇公司22.28%股权的股东。该股东名册没有记载股东地址、股票编号的瑕疵,并不影响股东名册证明新世纪公司持有翔宇公司股权的功能。因此,翔宇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是合法有效的。故判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驳回新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