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兰玉与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建设南路中沛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令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敏,该公司副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建设南路中沛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令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102段。

法定代表人:朱永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湘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兰玉。

再审申请人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李兰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