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建设南路中沛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令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102段。 法定代表人:朱永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湘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兰玉。 再审申请人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李兰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中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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