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13—1号 本院2014年12月1日对上诉人杨群年因与被上诉人王尔晓、王茹、许永刚、姚棋、范顺东、张平、姚磊、郜勇平、第三人河北省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四页倒数第十四行至十五行的“九龙南居委会称其认可2014年3月14日开具的《说明》”应为“九龙南居委会称其认可2014年3月13日开具的《说明》”。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闻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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