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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圣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圣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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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