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圣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汉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珠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