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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小兴安岭珍稀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春市小兴安岭珍稀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新风街。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春市小兴安岭珍稀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新风街。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巴里赞姆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文君,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伊春市小兴安岭珍稀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兴安岭公司)因与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巴里赞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以(2013)民申字第19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小兴安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张建华,被申请人巴里赞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文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案外人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峰公司)原为案外人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乌苏里斯克公司,为俄罗斯酒类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2004年7月16日,乌苏里斯克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传峰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使用乌苏里斯克公司的商标。

涉案第347026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传峰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浓汁、蜂蜜酒、威士忌酒、酒(饮料)、鸡尾酒、白兰地、葡萄酒、米酒(商品截止),有效期2004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涉案国际注册号第846585号“‘УССУРИЙСКИЙБАЛЬЗАМ’”商标系乌苏里斯克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商标协议核查和注册部、国际注册管理部核准获得,注册类别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以及第32、35、42、43类,到期日为2014年8月30日,基本登记地为俄罗斯联邦。我国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2008年10月24日,传峰公司以乌苏里斯克公司国际注册号第846585号“‘УССУРИЙСКИЙБАЛЬЗАМ’”商标与其第347026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商评字(2010)第37106号《商标争议裁定书》,以传峰公司第3470265号注册商标注册在先,且与乌苏里斯克公司第846585号商标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等为由,对乌苏里斯克公司国际注册第846585号商标予以撤销。涉案第4900557号“巴里赞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传峰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威士忌酒、朗姆酒、伏特加(酒)、白兰地、蜂蜜酒、苦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截止),有效期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传峰公司第4900557号“巴里赞姆”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期间,乌苏里斯克公司以该商标系传峰公司抢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25997号《“巴里赞姆”商标异议裁定书》,内容为:传峰公司先于乌苏里斯克公司在“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巴里赞姆”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简称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该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乌苏里斯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巴里赞姆”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其所称被传峰公司抢注商标证据不足,裁定第4900557号“巴里赞姆”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涉案第4900558号“Бальзам”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传峰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威士忌酒、朗姆酒、伏特加(酒)、白兰地、蜂蜜酒、苦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截止),有效期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13日。2011年3月27日,巴里赞姆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上述第3470265号、第4900557号、第4900558号注册商标。

自2005年1月18日至2010年2月7日,传峰公司及巴里赞姆公司与牡丹江春雨礼品商行、济南千禧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天虹商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诸多经销商签订多份《经销合同》、《分销合同》和《委托代销协议》,授权其经销商销售虎头香酊酒、蜜鹿甘露酒、金角甘露酒、雪松甘露酒等巴里赞姆牌酒、虎头牌系列酒。上述合同首页印有“来自俄罗斯原始森林的珍品!喝虎头牌系列滋补酒”、“来自俄罗斯原始森林的珍品!俄罗斯虎头牌系列滋补酒。期待以酒,巴里赞姆”、“”等字样。绥芬河、哈尔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有30家左右经销巴里赞姆牌酒类产品的经销商。巴里赞姆公司在上述地区为宣传、推广和销售巴里赞姆牌酒,支出了巨额费用。巴里赞姆公司的网站首页有“”、“巴里赞姆”、“Бальзам”、“雪松甘露酒”、“金角甘露酒”、“蜜鹿甘露酒”、“虎头香酊酒”等内容,其他网页有虎头牌系列滋补酒、虎头香酊酒礼盒装、蜜鹿甘露酒礼盒装、伏特加及伏特加系列、虎头香酊酒、蜜鹿甘露酒、金角甘露酒、雪松甘露酒等商品图片。巴里赞姆公司经销的巴里赞姆牌酒主要有虎头香酊酒、蜜鹿甘露酒、金角甘露酒和雪松甘露酒四种,上述酒类包装盒、瓶体标贴、瓶盖等处印有图案和OAOУССУРИЙСКИЙБАЛЬЗАМ、1894r、БАЛЬЗАМ、创始于1894年的天然产品、中国总代理传峰公司、制造商乌苏里斯克公司等字样。

2011年9月21日,小兴安岭公司与乌苏里斯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乌苏里斯克公司向小兴安岭公司供应下列种类和数量的商品:酒精含量35%、每瓶0.5升、单价1.79美元的蜂蜜鹿茸酒200箱,计4000瓶,总额7160美元;酒精含量45%、每瓶0.5升、单价2.23美元的乌苏里斯克巴里赞姆酒800箱,计16000瓶,总额35,680美元。合计金额42,840美元,由小兴安岭公司100%预付。2011年12月23日,该批货物经东宁口岸进口至我国,经东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并准予销售。小兴安岭公司支付了该批货物的海关进口关税税款人民币27,207.20元,海关进口消费税人民币89,848.14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人民币65,147.23元,海关进口其他税人民币83,939.80元。小兴安岭公司网站上有“俄罗斯原装进口蜂蜜鹿茸酒,带报关单,零售,诚招代理,¥780.00”、“俄罗斯原装进口乌苏里巴里赞姆酒,带报关单,零售,诚招代理,¥880.00”等文字和商品实物、报关单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图片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