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袁帅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袁帅,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市区路号厂家属区。2012年5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帅犯故意杀人罪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袁帅,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市××区××路×号××××厂家属区。2012年5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帅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郴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袁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袁帅曾经吸毒,后又染上酗酒恶习,经常酒后闹事,欺负邻居。2013年4月23日23时许,袁帅在湖南省××市××区××路×号××××厂家属区的家中喝了约二两白酒后,将煤气罐从六楼楼梯处丢下。经闻讯赶来的民警及亲属制止,袁帅才停止闹事。次日2时许,袁帅外出宵夜,行至家属区院内门口时,与被害人廖某某(男,殁年36岁)驾驶的出租车相遇。袁帅拦住廖某某的出租车,以车撞到其腿部为由,向廖索要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袁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廖某某,并不顾廖的哀求连续捅刺其胸、腹、背等部位20余下。袁帅威胁旁观群众不许报警,之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将折叠刀冲洗后丢入洗手间的下水道内。廖某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左胸部创伤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经鉴定,袁帅为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袁帅指认在其家中提取的作案工具折叠刀的照片,目击证人陈某某、黄某甲、张某某和证人黄某乙、李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从袁帅作案时所穿的夹克、裤子、鞋子上均检出被害人廖某某的血以及不排除上述折叠刀刃部的擦拭物含有廖某某与袁帅的生物成分、不排除折叠刀柄部的擦拭物含有廖某某的生物成分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证实公安人员提取了上述夹克、裤子、鞋子的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帅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袁帅以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车撞到其腿部为由向廖索要赔偿,因遭到拒绝而恼怒,无视廖某某哀求捅刺廖20余刀,将廖杀死,并阻止他人报警,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审判员  毛彦功

代理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畅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