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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润虎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杨润虎,别名杨二虎,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小学文化,煤矿工人,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住所地朔城区乡村。2011年8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杨润虎,别名杨二虎,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小学文化,煤矿工人,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住所地朔城区×××乡××村。2011年8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润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朔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润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润虎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1日以(2012)晋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杨润虎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杨润虎与有夫之妇任妙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为能长期共同生活,二人预谋杀害任妙珍的丈夫郝某甲(被害人,殁年47岁)。2011年5月,杨润虎购得2瓶灭鼠药交给任妙珍,任将灭鼠药掺入郝某甲的饭中给郝食用,但未能致郝死亡。同年6月,杨润虎又购得4瓶灭鼠药交给任妙珍。同月19日晚,任妙珍再次将灭鼠药掺入郝某甲的饭中,郝某甲食用后产生中毒反应,但未死亡。次日22时许,杨润虎携带木棒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任妙珍家中,持木棒击打郝某甲头部,致郝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氟乙酰胺类鼠药中毒死亡。后杨润虎将郝某甲的尸体运至朔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大莲花村一处坟地内掩埋,并将郝某甲的衣物、手机等物品分别抛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装灭鼠药的空玻璃瓶、包裹被害人郝某甲尸体的枕巾、床单、编织袋、在被告人杨润虎的指认下提取的郝某甲的手机的照片,证人郝某乙、左某某、靳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从郝某甲尸体的胃组织、肝组织及装灭鼠药的空玻璃瓶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的毒物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任妙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润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润虎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润虎与任妙珍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为能与任妙珍长期共同生活,竟伙同任妙珍采用投毒、木棒击打头部的方式将任的丈夫杀死,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杨润虎参与预谋,购买毒药,并持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为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杨润虎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刑一终字第11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润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文军

代理审判员  李静然

代理审判员  吴 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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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