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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明红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段明红,曾用名段径贺,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河南省辉县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辉县市镇村。2012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明红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段明红,曾用名段径贺,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河南省辉县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辉县市××镇××村。2012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明红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新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明红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4年5月17日以(2014)豫法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2011年春季某日中午,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辉县市××镇×××村,遇见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陈某甲(女,时年8岁)。段明红将陈某甲骗至××镇××村北地××河边一麦田内,对陈实施奸淫。

2.2011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辉县市××乡×××村,遇见被害人贾某甲(女,时年11岁)。段明红将贾某甲骗至×××村东北一玉米地里,采取卡扼颈部等暴力手段欲对贾实施奸淫。后段明红见贾某甲颈部有疤痕而中止强奸。

3.2011年秋季某日傍晚,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新乡县××乡××村,遇见在村民委员会院内打乒乓球的被害人张某(女,时年10岁)。段明红将张某骗至××乡×××村南地,对张实施奸淫。

4.2011年秋季某日傍晚,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新乡县×××镇×××村,遇见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陈某乙(女,时年8岁)。段明红将陈某乙骗至×××村北地一沟内,对陈实施奸淫。

5.2011年冬季某日傍晚,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获嘉县××镇×××村,遇见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郭某甲(女,时年10岁)。段明红骗走郭某甲,欲对其实施奸淫。因郭某甲逃走,致段明红强奸未遂。

6.2011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获嘉县××乡××村,遇见上学途中的被害人马某(女,时年6岁)。段明红将马某骗至××乡××村北地一生产路旁,对马实施奸淫,并致其阴道裂伤,构成轻伤。

7.2012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获嘉县××镇×××村,遇见被害人岳某某(女,时年7岁)。段明红将岳某某骗至获嘉县×××乡××村一果园的木棚内,对岳实施奸淫,并致其外阴挫裂伤。

8.2012年3月5日晚,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新乡县××乡×××村,遇见被害人赵某某(女,时年9岁)。段明红将赵某某骗至×××村北地一生产路南侧,对赵实施奸淫,并致其阴道撕裂,构成轻伤。

9.2012年3月16日傍晚,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辉县市×××乡×××村,遇见在回家路上的被害人刘某甲(女,时年8岁)。段明红将刘某甲骗至河南省新乡市××镇×××村××附近一生产路边的沟内,对刘实施奸淫。

10.2012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辉县市××镇×××村,遇见被害人王某某(女,时年9岁)。段明红胁迫王某某至××镇×××村居民区西侧的一小树林内,对王实施奸淫。

11.2012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辉县市××镇×××村,遇见被害人倪某(女,时年8岁)。段明红将倪某骗至×××村南一麦田内,对倪实施奸淫。

12.2012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段明红驾驶摩托车行至河南省新乡县×××镇×××村,遇见被害人刘某乙(女,时年10岁)。段明红将刘某乙骗至×××村南地田间沟内,欲对刘实施奸淫。后段明红因自身原因而强奸未遂。

综上,被告人段明红实施奸淫幼女犯罪12起,其中犯罪中止1起、犯罪未遂2起,并致2名幼女轻伤。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扣押的被告人段明红作案时所驾驶的摩托车,证人贾某乙、张某某、郭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贾某甲、张某、陈某乙、郭某甲、马某、岳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倪某、刘某乙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段明红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明红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段明红奸淫幼女多人,并致2名幼女轻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一复字第8号同意原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段明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 进

代理审判员  杨雪翎

代理审判员  姜远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頔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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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