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胜超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胜超,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内黄县镇村号。2012年5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超犯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胜超,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内黄县××镇×××村××号。2012年5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超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胜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李胜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4日以(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李胜超所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维持原审对李胜超所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胜超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17岁)相识后相恋。2012年4月初,因李某甲提出分手,李胜超遂赶到河南省南乐县。同月16日17时许,李胜超将李某甲约至其在该县××镇××路××宾馆入住的×××房间。因李某甲再次提出分手,李胜超在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后,用双手卡扼李某甲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后,李胜超驾驶李某甲放在宾馆楼下的电动车(价值1365元)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手机通话清单,证人武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和证实从现场提取的烟蒂及被害人身体和所穿内裤上检出被告人李胜超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胜超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胜超因未成年被害人提出与其分手,心生恼怒,采用扼颈的手段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20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胜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 进

代理审判员  姜远亮

代理审判员  杨雪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頔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