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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程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魏晓程,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钟祥市镇村组。2012年6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晓程犯抢劫罪一案,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魏晓程,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钟祥市××镇××村×组。2012年6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晓程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鄂荆门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晓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魏晓程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鄂刑二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魏晓程提议抢劫老人经营的商店,朱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在湖北省钟祥市××××乡××村×组有一家老人经营的小商店,二人遂于同月19日、20日到该组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51岁)所开的商店(注:商住合一)踩点。为实施抢劫,魏晓程进行了分工,即由魏先用衣服捂住杨某某的嘴,若遇杨反抗,由朱某持刀捅刺。21日1时许,魏晓程将随身携带的尖刀交给朱某,以买烟为由骗杨某某开门,与朱一同进入店内。魏晓程趁杨某某不备,用衣服捂住杨的嘴,杨反抗,魏示意朱某动手。朱某持刀捅刺杨某某的左腰部,魏晓程将杨按倒,示意朱再捅,朱又捅刺杨的腹部数刀。杨某某停止挣扎后,魏晓程松手,杨呼救,魏再次捂住杨的嘴,并从朱某手中拿过刀,捅刺杨的腹背部、切割杨的颈部,致其左颈总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魏晓程、朱某劫得店内现金3000余元和手机、手表、香烟等财物(价值共计2194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魏晓程、同案被告人朱某指认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和抓获魏、朱时扣押的赃物、赃款、两人作案时所穿衣服、鞋子及从现场提取的黄鹤楼牌香烟烟蒂等物证的照片,旅店住宿登记单、身体检查笔录,证人魏某某、张某、汪某某、华某等人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证实魏晓程作案时所穿长裤右裤脚上的血迹系被害人杨某某所留、现场2枚黄鹤楼牌香烟烟蒂、棒棒冰内袋上的痕迹和门把手、电灯开关盒等处的血迹均系魏晓程所留、另一棒棒冰内袋上的痕迹和朱某袜子上的血迹系朱某所留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魏晓程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晓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魏晓程提议抢劫,准备作案工具,进行分工,率先动手,指挥作案,具体实施致死被害人杨某某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魏晓程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刑二终字第00105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晓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明生

代理审判员  范冬明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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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