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军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雅佳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祥,该公司董事长。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为与深圳市雅佳业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81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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