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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新冯涛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黄宏新,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抚顺市区镇村号。1989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8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14日因犯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黄宏新,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抚顺市××区××镇××村×××号。1989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8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冯涛,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区××××街××号楼×单元×××号。199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9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宏新、冯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抚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宏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冯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冯涛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辽刑四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被告人黄宏新、冯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共谋利用出租车载女性乘客,劫财杀人,埋尸灭迹,并准备了匕首、尼龙扎带、胶带、铁锹等作案工具。2012年8月3日21时许,冯涛驾驶出租车,与黄宏新共同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5岁)从辽宁省抚顺市××区××街×××火锅店下班坐上冯涛驾驶的出租车后,黄宏新中途从副驾驶座下车进入车后排座,持匕首威胁王某,并用尼龙扎带捆绑王的双手,用胶带封住王的嘴。冯涛驾车来到抚顺市东洲区罗台山庄杲山路西侧的山上,与黄宏新一起用尼龙扎带勒王某颈部,致王窒息死亡。黄宏新、冯涛劫走王某身上的现金500余元、黄金项链(价值6757.58元)、仿LV女式手表(价值104元)后,脱光王的衣裤,就地挖坑将王的尸体掩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黄宏新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的被害人王某的尸体、手表、根据被告人冯涛的供述找到的王某的银行卡、公安机关分别在黄宏新、冯涛的租住处找到的尼龙扎带、挡车号牌贴等物证或照片,王某购买金项链的发票、王某银行卡的查询通知书、黄宏新、冯涛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人金某、金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王某身份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宏新亦供认,被告人冯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2、2012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冯涛驾驶出租车,与被告人黄宏新共同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尹某某(女,殁年44岁)在抚顺市新抚区西七路女人街坐上冯涛驾驶的出租车后,亦坐在后排座的黄宏新持匕首威胁尹,并用尼龙扎带捆尹的双手,用胶带封住尹的嘴。冯涛将车开到抚顺市东洲区新泰河街大伙房水库大坝下一草甸子内,与黄宏新一起用尼龙扎带勒尹某某颈部,致尹机械性窒息死亡。黄宏新、冯涛劫走尹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数十元、黄金项链(价值10024元)、铂金戒指(价值640.64元)、钯金戒指(价值647.92元)后,脱光尹的衣裤,就地挖坑将尹的尸体掩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黄宏新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的被害人尹某某的尸体、两枚戒指、公安机关在埋尸现场附近找到的尹的琥珀手链等物证或照片,尹某某购买戒指的发票,证人梁某某、胡某、牟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尹某某身份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宏新亦供认,被告人冯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3、被告人黄宏新、冯涛经过前两次作案后,认为二人同时在出租车上,不易骗被害人上车,遂决定购买一辆出租车进行改造。2012年8月12日,黄宏新、冯涛购买他人退出营运的羚羊牌出租车,将车后排座与后备箱之间的隔板打通。二人商定由黄宏新藏在后备箱内,将备胎放在副驾驶位置,迫使被害人坐在车后排座,待冯涛以按喇叭或放音乐为信号,黄宏新钻出后备箱作案。同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韩某(女,殁年25岁)在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西八路附近坐上冯涛驾驶的出租车。途中,黄宏新听到冯涛发出的信号,从后备箱中钻出,持匕首威胁韩某,用尼龙扎带捆绑韩的双手,用胶带封住韩的嘴,将韩拖入后备箱内。黄宏新、冯涛从韩某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搜出3张银行卡后,将韩挟持到抚顺市××街××-×号楼×单元×××室冯涛的租住处,逼韩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劫走韩身上的黄金项链(价值6802元)、黄金戒指(价值592.48元)。次日22时许,冯涛驾车将韩某带至抚顺市顺城区202国道南侧山地草丛内,与黄宏新一起用尼龙扎带勒韩颈部,致韩窒息死亡。黄宏新、冯涛脱光韩某的衣裤,就地挖坑将韩的尸体掩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黄宏新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的被害人韩某的尸体、在被告人冯涛租住处提取的饮料瓶、根据冯涛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的韩某的戒指及3张银行卡等物证或照片,韩某银行卡的查询通知书、银行往来账明细、买卖车辆协议,证人张某、王某乙、张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从上述2个饮料瓶上分别检出冯涛、韩某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宏新亦供认,被告人冯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4、2012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冯涛驾驶上述羚羊牌出租车,被告人黄宏新藏在后备箱内,伺机作案。被害人高某(女,时年37岁)在抚顺市施家沟沟口九路车站附近坐上冯涛驾驶的出租车后,黄宏新从后备箱里钻出,持匕首威胁高某,用尼龙扎带捆住高的双手,用毛巾蒙住高的眼睛,用胶带封住高的嘴。冯涛驾车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黄金村,与黄宏新一起劫走高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0余元、存折、银行卡,并逼迫高说出密码。当日16时许,冯涛、黄宏新驾车从黄金村行至章党镇寺沟桥附近,被公安人员盘查,二人越桥跳下逃跑,被当场抓获。高某被解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