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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兴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兴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张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娘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莹,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瀚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家禄,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香港恒生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殷友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维业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酒店公司)、泰安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香港恒生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9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路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兴军、陈雅楠,被申请人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波,一审被告香港恒生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恒生酒店公司和瀚海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于2008年11月共同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起诉称:香港恒生公司与路通公司为设立酒店,委托瀚海公司设计及建设海天大厦。2007年11月,瀚海公司以自己名义出具委托设计书,委托维业山东分公司承担海天大厦的设计工作。维业山东分公司按要求于2007年12月25日交付设计成果给香港恒生公司和路通公司各两份,但委托方未依约支付设计费。据此,请求判令瀚海公司、恒生酒店公司、路通公司、香港恒生公司共同支付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设计费及其他损失人民币(以下未特别注明处均为人民币)600万元。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日,瀚海公司出具《委托设计书》一份,内容为:应瀚海公司委托,维业山东分公司承担海天大厦的设计及施工工作,海天大厦楼层为14层,平方面积约31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4000万元左右,设计标准为四星级酒店,双方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要求执行设计和施工。在该份《委托设计书》上,香港恒生公司也予以盖章,时间为2007年12月13日。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称路通公司和香港恒生公司共同委托瀚海公司设计及建设海天大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路通公司、香港恒生公司与瀚海公司之间存在委托设计的事实,不予认定。

2007年12月25日,维业山东分公司书写了一份抬头为“收到条”的便签,内容为:香港恒生公司收到泰安海天大厦设计效果图贰拾幅,设计取费160元/平方米,设计方案(包装修、水电、消防)施工图七套。香港恒生公司在该便签上盖章。

济南中院另查明:2007年10月16日,路通公司与香港恒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名称暂定为恒生酒店公司,注册资金港币4500万元。双方共同筹建商务会所,地址在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酒店定名为恒生商务会所,总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建设投资总额10750万元。香港恒生公司现金出资港币268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5%;路通公司以现有资产出资,占总投资额的75%。合资公司预约名称注册后十日内,香港恒生公司将现金注入合资公司账户。协议签订后,香港恒生公司应向路通公司提供企业注册相关法律文件,负责注入注册资金,出示验资证明,由路通公司负责报批合资企业有关批文和相关证件手续,其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均列入成本。双方成立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五人,香港恒生公司二人,泰安路通公司三人,泰安路通公司出任董事长为合资公司法人代表,香港恒生公司出任副董事长为合资公司总经理。该大厦全部投资建成投入使用截止期限2008年10月1日前。双方商定在投入使用时,可由双方任意一方将对方股份买断,另一方退出所占股份,收购方按市场评估价及出让方所占股份折算现金,支付给出让方。

2007年12月29日,路通公司与香港恒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约定如下:二、注册资金按规定打入恒生酒店公司,并组建财务管理,双方各派一人共同管理资金。双方共同建设恒生商务会所,海天大厦酒店定为恒生商务会所,总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其中主体27000平方米,附属综合楼5000平方米。三、建设投资总额暂定为16750万元,其中土地投资、主体建设投资7350万元(含设计勘探、审批、报建等费用),附属综合楼及设备等投资800万元,约5000平方米。所有商务会所室内外装修、绿化、电梯、中央空调、消防等由香港恒生公司完成设计,前期总投资暂定5000万元,此资金香港恒生公司到帐后由香港恒生公司选定落实施工单位报董事会进行审核、考察。开发的酒店式公寓,双方按投资比例利润共享,报董事会。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签署盖章后使用,不得挪为他用,如有其他用途,另签协议。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做好各自的准备工作,双方的前期费用各自承担,资金到帐后该项目的后续按实际费用待双方认可后报销。

2008年1月10日,路通公司与香港恒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共同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名称定为恒生酒店公司,总投资暂定10750万元、股份比例以出资额为准。暂定注册资金4500万元,香港恒生公司25%,路通公司75%。待香港恒生公司全部资金到帐后,再进行调整。……五、双方出资份额所占股份及承担的责任:香港恒生公司现金出资暂定港币268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5%;路通公司以现有土地及在建项目出资,占总投资额的75%(土地证及房产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合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香港恒生公司将2680万元港币注入合资公司账户,如逾期香港恒生公司应支付注册资金的1‰为违约金。六、本协议签订后,香港恒生公司应向路通公司提供企业注册相关法律文件,负责注入注册资金,出示验资证明,由路通公司负责报批合资企业有关批文和有关证件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在运作资金和办理协议该项目手续中所支出费用各自承担,均列入成本,资金到帐时按实际费用待双方认可后报销。七、董事会成员按投资比例暂定为五人,香港恒生公司两人,路通公司三人。路通公司委派赵勇为董事长,为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香港恒生公司委派殷友发出任副董事长,以后按投资比例再予调整。如香港恒生公司投资已超过51%,由香港恒生公司担任董事长,路通公司担任副董事长(香港恒生公司投资期限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十、该大厦全部投资建成投入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双方商定在投入使用时,可由双方任意一方将对方的股权买断,另一方退出股份,收购方按当时市场评估价及出让方所占股份折算款项,支付给出让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