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华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国胜,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欧阳健。 委托代理人:杨礼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电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绳小文,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礼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仕才。 委托代理人:莫国胜,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李福林。 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阳健、绳小文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仕才,一审原告李福林委托竞拍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四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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