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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全与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陈玉兰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胜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0号仙林福座805室。 法定代表人:楼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胜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0号仙林福座805室。

法定代表人:楼恒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玉兰

再审申请人杨胜全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玉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胜全申请再审称:由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刑事案件,在法院尚未对刑事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之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审理是错误的,程序严重违法,判决严重悖弃事实,而且武汉市公安局目前仍在对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该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待本案所涉相关刑事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或待本案所涉相关刑事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本院认为:杨胜全主张本案应待相关刑事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后再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但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故目前已经不存在中止审理的问题。杨胜全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并未提交人民法院就所涉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的证据,更未证明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对该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应对本案进行再审。故对杨胜全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胜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胜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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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