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胜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0号仙林福座805室。 法定代表人:楼恒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胜全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陈玉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胜全申请再审称:由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刑事案件,在法院尚未对刑事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之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审理是错误的,程序严重违法,判决严重悖弃事实,而且武汉市公安局目前仍在对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该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待本案所涉相关刑事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或待本案所涉相关刑事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本院认为:杨胜全主张本案应待相关刑事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后再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但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故目前已经不存在中止审理的问题。杨胜全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并未提交人民法院就所涉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的证据,更未证明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对该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应对本案进行再审。故对杨胜全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胜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胜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一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