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2184号 当事人、云南高院 环境资源庭贾清林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2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昌兴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魁刚,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泽县雄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才周。 再审申请人宜昌兴朋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会泽县雄邦矿业有限公司、王燕、张才周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宜昌兴朋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清林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饶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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