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艳龙、艾圣坚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艳龙,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承德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艾圣坚,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高中文化,农民,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艳龙,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承德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艾圣坚,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高中文化,农民,住蓝山县××乡××村××组。2013年7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龙、艾圣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4)承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艳龙、艾圣坚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艳龙、艾圣坚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冀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艳龙因琐事对同村村民王某甲(被害人,殁年51岁)怀恨在心,预谋杀害王某甲及其家人。王艳龙购买了单刃匕首、三棱刀等工具,并以承诺给付巨额现金及购买汽车为诱饵,纠集通过网络相识的被告人艾圣坚共同作案。2013年5月24日凌晨,王艳龙伙同艾圣坚进入王某甲家,王艳龙持单刃匕首、艾圣坚持三棱刀捅刺在西侧卧室睡觉的王某甲女婿李某某(被害人,殁年29岁)胸部,致李某某因胸部创伤导致心脏及大血管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王艳龙、艾圣坚又进入王某甲、计某某(被害人,时年52岁)夫妇睡觉的东侧卧室,艾圣坚持三棱刀刺杀王某甲头部,王艳龙持匕首刺杀计某某头部,因王某甲、计某某夫妇惊醒后反抗,王艳龙、艾圣坚又共同刺杀王某甲颈项部、背部等处多刀,致王某甲因身体多处创伤合并颅脑损伤、血气胸失血过多死亡。艾圣坚又捅刺计某某数刀致其轻伤,王艳龙持刀捅刺惊醒赶来的王某甲之女王某乙(被害人,时年27岁)数刀致其重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王艳龙指认提取其和被告人艾圣坚作案时所穿戴的黑色运动裤、蓝白色细条纹衬衣、黑色背心、手套和蓝色牛仔裤,以及运动裤、衬衣上均沾有的被害人王某甲血迹,背心上沾有的被害人计某某血迹,手套上沾有的包含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混合基因型血迹,牛仔裤上沾有的艾圣坚血迹等物证;从王艳龙身上提取户名为王某丙的存折,取款凭条、销售单、住宿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王某戊、王某戌、闫某某、朱某某、杜某某、于某某、姚某某、初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计某某、王某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的同案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艳龙、艾圣坚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龙纠集被告人艾圣坚蓄意持械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凶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艳龙、艾圣坚均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鸿翔

代理审判员  王军强

代理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玲丹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