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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平与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战春亮等侵权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鑫台商城1号。

法定代表人:战春亮,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战春亮,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公司责任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战海燕,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公司责任经理。

申诉人张彦平因与被申诉人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战春亮、战海燕股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提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高检民监(2014)6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冬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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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