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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会忠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43号。 负责人:刘英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晓峰,北京岳成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43号。

负责人:刘英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晓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会忠,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新建煤矿八采区负责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合街13委2组。

委托代理人:陈远礼,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七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会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七煤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8)黑高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七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晓峰、王艳华,林会忠的委托代理人陈远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会忠于1998年被七煤公司新建煤矿任命为八采区区长,负责组织八采区煤炭开采经营。

1997年12月28日,新建煤矿与八采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97年底《承包合同》),该合同为制式合同,封面标注“新建煤矿经营承包合同书”、“承包单位:八采区”字样及时间。合同内容涉及各个采煤区、立井区、运输区、支护科、机运科、供电科、财务科等煤矿下属部门,其中涉及采煤区的主要内容为:“承包原则:包死基数,分灶开饭,超支减盈全部扣减工资、超盈节支全部留用”、“承包形式:采取区长牵头,经营集团负责,全员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群体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内容:对采区实行包产量、包进尺、包安全、包成本的四包”、“对联营井口五采区五斜井、八采区实行吨煤大包干,全额结算。根据劳资科核定工资指标、材料费等,结余归己,由井长自行分配,奖励所属有关单位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等。合同尾部新建煤矿在发包单位处盖章,行政矿长签字;林会忠在承包单位行政领导处签字。

1998年1月1日,新建煤矿与八采区又签订一份《联合经营合同》(以下简称98年1月《联营合同》),合同首部叙述“为便于管理,经研究将原七采区、回收区、老五井(个人投资井)合并,由林会忠同志任行政井长,在矿党政的领导下实行吨煤成本大包干,亏损自负,结余全分的承包形式,林会忠个人已投资303万元,今后三年还需投入大量资金……新建煤矿为甲方,八采区为乙方”。该合同中,承包时间为3年,较此前签订的97年底《承包合同》增加了“承包期内年计划产量20万吨,掘进率按150米/万吨考核”、“如新建煤矿拖欠八采区资金达100万元时,新建煤矿按2%支付八采区滞纳金并同欠款一并挂账”、“万吨掘进率实行月清季兑现,超掘按400元/米给予奖励,欠掘按500元/米扣款”、“甲方对乙方的开拓工程项目负责对局申报,并按实际完成量申请局拨款,在局拨款到位时,按每米500元增加乙方收入”、“吨煤售价60元,如吨煤涨价,涨价部分双方各得50%”、“联合经营合同终结,八采区所有资产均归甲方所有”等内容。合同尾部新建煤矿及其矿长在甲方处盖章,林会忠在“乙方:八采区”处签名盖章。

1998年12月10日,新建煤矿作出《关于对八采区承包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98年《纪要》),该纪要标注参加人员为新建煤矿行政矿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八采区区长林会忠及供应科、工资科等部门人员。主要内容为:“八采区原承包合同不变;承包期间发生工伤由八采区承担;八采区成本结余部分每月矿里给予挂账,待资金好转时支付或以煤顶账;八采区在完成全年计划32.5万吨的情况下,月超产部分可以自销,少完成一吨罚50元;对于开拓延伸,在不占用矿里指标的情况下,如八采区要回可归自己。”

1998年12月26日和1999年12月28日,新建煤矿与八采区又先后签订两份承包经营合同,其合同形式、主要内容等均与97年底《承包合同》大体相同。合同尾部“承包单位:行政领导”处有林会忠签名。

2001年1月1日,新建煤矿与八采区签订《联合经营合同》(以下简称2001年1月《联营合同》),形式与98年1月《联营合同》基本相同,在内容中增加了“生产原煤由矿统一销售,乙方(八采区)无权外销和送人”的内容,承包时间为1年,承包期内年计划产量为30万吨,掘进率变为按170米/万吨考核,去除了“如新建煤矿拖欠八采区资金达100万元时,新建煤矿按2%支付八采区滞纳金并同欠款一并挂账”的内容。其余内容与98年联营合同基本相同。合同尾部标注新建煤矿,但没有盖章;“乙方:八采区”处有“高树彬”签名。

2001年12月30日、2002年12月28日、2003年12月28日及2004年末、2005年末,新建煤矿与八采区又先后签订5份承包经营合同书,其合同形式及内容与97年底《承包合同》基本相同。合同尾部“包保单位”处均标注为八采区,有刘景义、王金平等人签名,第五份合同仅有新建煤矿矿长于文海签名,乙方“区长”处无人签名。

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新建煤矿就承包账目结算问题出具以下材料:

1、标注时间为2000年5月1日,新建煤矿与林会忠签订的《关于八采区续签合同和账务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00年《纪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合同延续问题:1、延续八采区承包合同;2、八采区实行自采自掘,如果矿方提前终止合同,对已掘的开拓工程和掘进进尺矿方应按规定给八采区核算。3、在延续期间,年产量完成30万吨,超产部分允许自销;4、1999年1月前已归劳保科的工伤患者费用由矿方负责;其后发生工伤由八采区负责。二、有关账务结算问题。1、1999年以前欠林会忠个人的承包结余款可继续挂账。2、1999年结算矿欠八采区承包结余款2842930元,矿用煤顶账,价格按100元/吨计算……八采区以煤替矿还账煤4275吨,矿用八采区自用煤1905吨,计6180吨,矿可以煤还煤;矿在八采区借现金670828元,扣除矿暂未认账款6万元后,余款610828元,矿可用煤顶账,价格按90元/吨计算;2000年账务处理,可采用还煤或作分月挂账处理;1994年林会忠承包五采区结余款15125900元,矿尚未结算。”2000年《纪要》尾部新建煤矿加盖了印章,林会忠在八采区承包人处签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