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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段)。 法定代表人:蔡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段)。

法定代表人:蔡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王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仪股份公司(Grohe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菲尔特米勒广场15号。

诉讼代表人:雷纳.穆厄斯(RainerMues),该公司财务副总裁。

诉讼代表人:托马斯.齐格勒(ThomasZiegler),该公司法律与专利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仪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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