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YDMSHIPPIINGCO,LTD)。住所地:圣文森特金斯顿市波那提大街112号信托大厦(TrustHouse,112BonadieStreet,Kingstown,SaintVincent)。 法定代表人:牟陵,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云,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9号财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龚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18楼。 法定代表人:牟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迪爱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外迪爱慕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外迪爱慕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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