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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YDMSHIPPIINGCO,LTD)。住所地:圣文森特金斯顿市波那提大街112号信托大厦(TrustHouse,112BonadieStreet,Kingstow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YDMSHIPPIINGCO,LTD)。住所地:圣文森特金斯顿市波那提大街112号信托大厦(TrustHouse,112BonadieStreet,Kingstown,SaintVincent)。

法定代表人:牟陵,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云,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9号财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龚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18楼。

法定代表人:牟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迪爱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外迪爱慕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外迪爱慕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外迪爱慕航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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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