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杨爱文与秦皇岛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爱文。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爱文作开发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恒世公司多次催促杨爱文交纳后期投资款,但其迟迟不予交纳,导致一期部分土地未能竞拍成功,杨爱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杨爱文在《合作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认可恒世公司前期项目投入费用2000万元,原审判决以恒世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予以否认,系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在既未解除双方合作项目、又未进行任何清算的前提下,判决杨爱文收回投资款的行为,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杨爱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杨爱文是否违约的问题。《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杨爱文在支付首期300万元后,剩余1700万元投资“将在公司计划内需要时支付”。恒世公司主张“公司计划内需要”即交纳第一期部分土地出让金,杨爱文未在土地拍卖会前支付剩余投资款即属违约。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恒世公司已经缴纳案涉土地拍卖保证金,这说明其知悉土地拍卖会情况。而且,实际上恒世公司也参加了案涉土地拍卖会。其次,《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徐丛林担任恒世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文任总经理。《合作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由杨爱文具体负责土地拍卖事宜,而且根据恒世公司主张,杨爱文未参加案涉土地拍卖会,因此恒世公司未在土地拍卖会上进行报价导致土地竞拍失利,无法认定为杨爱文失职导致;第三,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在土地拍卖会前的2009年5月30日,恒世公司曾向杨爱文借款37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拍卖保证金,故恒世公司主张其之所以未报价是因为担心杨爱文不交纳后期投资款无事实依据;第四,根据土地竞拍的招投标文件规定,竞拍成功者于30日内交纳土地出让金。恒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土地拍卖会前曾向杨爱文发出过催款通知。土地拍卖会后,恒世公司预先交纳的500万元竞拍保证金和1900万元土地出让金亦全部退回。恒世公司并未提供公司有其他“计划内需要”的证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杨爱文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恒世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损失问题。恒世公司再审申请书载明,案涉项目一期部分土地拍卖后,其与拍得人秦皇岛绿地房地产公司协商合作开发事宜,且“目前,市发改委已向市政府专项报告,市长朱浩文已作出明确指示,由申请人在上述建材市场范围内自行选择置换地块,由海港区政府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双方合作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从恒世公司上述自我陈述看,该项目并未因案涉土地未竞拍成功导致整个项目流产,其提出项目前期投资2000万元已经全部损失无事实依据。且如上所述,在杨爱文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恒世公司亦无权主张杨爱文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的问题。恒世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由杨爱文承担损失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其并未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亦未请求杨爱文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此系恒世公司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审判决针对恒世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恒世公司和杨爱文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双方在本案后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均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本院认为,恒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