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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紫东、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宏基工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紫东。 委托代理人:李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双春,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亚欧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紫东。

委托代理人:李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双春,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舒经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宏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蒋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宇,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3号。

负责人:李佩歧,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路,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冲,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牛紫东、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宏基工贸有限公司为与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金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辽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牛紫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郭修江

审判员  齐 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裴跃

书记员  战 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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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