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铮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 负责人:梁伟,该油库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科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以下简称罗泾油库)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仁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科公司委托代理人林铮辉,罗泾油库委托代理人陈柚牧、张运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泾油库于2011年3月8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仁科公司所有的“仁科1”轮于2011年2月3日因驾驶不当而触碰罗泾油库码头,导致码头及其设施严重损毁和值班人员伤亡,由此产生码头修复费用1782.12万元(本判决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为外币外均指人民币)、输油臂购置运输安装费用734150欧元(折合6284324元)、受损码头清障费用560万元、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250万元、设标费用65万元、码头未营运期间维持费用742.46万元、倒塌综合楼内财物损失3万元、垫付人身损害善后费用44367.99元、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217940.09元。故请求判令仁科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共计40572432.08元及其利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994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 仁科公司答辩称:罗泾油库码头缺乏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仁科公司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泾油库主张损失不实;罗泾油库全部索赔项目均属于责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以下简称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仁科公司可以依法限制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月31日,“仁科1”轮由秦皇岛载煤34383吨开航,计划2月3日0200时靠泊上海港罗泾煤炭码头3号泊位。船舶驶离秦皇岛后,船长通过电话向仁科公司申请引航员,该公司即委托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为该轮安排引航,该营业部联系沈湧涛准备上船引航。2月2日1240时许,“仁科1”轮到达长江口水域抛锚。2月2日1900时许,“仁科1”轮起锚续航。在航行途中,船长通过与沈湧涛及码头、拖轮等方面沟通,商定将靠泊计划提前至2月3日0100时。2月3日0006时许,沈湧涛登上“仁科1”轮,其登轮时没有携带该航段最新海图资料和其他助航设备,“仁科1”轮船长陈学愿未对沈湧涛的引航资质情况进行确认。0010时许,沈湧涛在向船长了解船舶的基本操纵性能和载货量等情况后,开始操纵船舶。此后,“仁科1”轮驶入宝山进口航道上行,航向约300度,航速约11节。0039时许,沈湧涛错认74号灯浮,“仁科1”轮误入宝山北航道,至0137时许掉头驶回宝山南航道,准备趁涨潮靠泊罗泾煤炭码头3号泊位。此后潮汐处于涨末,流速1.5节。0152时许,“仁科1”轮航向约286度,航速约9.4节,船位在罗泾油库码头北端下游400米处,有触碰码头的危险,沈湧涛遂下令停车、改用“退车三”档位,但由于“仁科1”轮船速较快,拖轮无法顶推。0154时许,船长立即将车钟拉至全速倒车,并通知大副抛锚。0155时许,“仁科1”轮以约5节的船速,船艏向208.3度,呈约86度夹角触碰罗泾油库码头北端。事故造成罗泾油库码头北端东段约74米损毁并倒塌沉入江底,码头上所建综合楼一同损毁,楼内2名值班人员一死一伤,码头上架设的3台输油臂落水受损。 “仁科1”轮为钢质散货船,总吨22417,系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船舶登记所有人为仁科公司。沈湧涛,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持有上海海事局2006年12月12日签发的丙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持有江苏海事局2008年3月28日签发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上海至南京),未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罗泾油库码头于1993年建造,1995年基本成型,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尚未投入营运。码头呈F型,可靠泊2.5万吨级船舶,码头泊位总长度273米,宽24米,南北两端各建一幢综合楼。夜间码头的照明依靠综合楼上的探照灯和码头两端的警示灯。事故发生时,码头的探照灯和警示灯均正常使用。 2011年3月4日,上海海事局出具《上海2.3“仁科1”轮碰撞上海港罗泾油库码头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案事故为“仁科1”轮航行期间触碰固定码头的单方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保障通航水域安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上海宝山海事处对事故现场水域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设立了专用浮标,委托上海浦江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水下探摸,并派遣船舶守护事故现场,由此产生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和设标费用。2011年6月16日,上海海事局向罗泾油库发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罗泾油库限期对影响航道的码头残骸进行打捞清除,罗泾油库遂与上海大润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清除码头残骸,从而产生清障费用。 一审中,经罗泾油库、仁科公司共同选定上海中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九公司)与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九研究院)作为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事故以及码头受损情况进行评估,中九公司出具了《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2.5万吨级油码头“2011.2.3”受损事故综合检测报告》,中九研究院出具了《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2.5万吨级油码头工程海损修复方案设计》,鉴定评估结论为受损码头修复费用为1622.78万元。罗泾油库、仁科公司共同委托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希公司)对输油臂损失进行评估,双希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鉴定评估结论为受损输油臂修复费用为200万元。一审庭审中,罗泾油库、仁科公司确认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为560万元,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为250万元(其中200万元已由仁科公司支付),设标费用为65万元,倒塌综合楼内财物损失为3万元。同时,罗径油库、仁科公司也均确认以中九公司与中九研究院的鉴定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受损码头修复费用的最终依据,以双希公司的鉴定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受损输油臂修复费用的最终依据。此外,因码头综合楼毁损,罗泾油库向上海快捷活动房有限公司购置集装箱活动房等用作临时值班房,实际支付费用211567.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