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黎芳。 委托代理人: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德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景铸。 委托代理人:胡伟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黎芳、大连昌远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景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昌远公司、郭黎芳在再审申请中提供福建省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表明:叶景铸于2002年7月退休,于2002年9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该证据属于本案新的证据,郭黎芳、昌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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