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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蓉,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领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港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蓉,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峻,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权,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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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