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214之六综合楼(一)101。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德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宏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自贡星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2012)川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5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德超,自贡星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星河湾公司原为广州明宇木业有限公司,2007年8月正式更名为星河湾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装饰板、人造板、其他木材加工产品及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企业管理咨询等。宏富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1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自贡星河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建筑机械出租等。 “星河湾”注册商标由中文“星河湾”的艺术字及英文“StarRiver”组成,该商标于2002年9月28日、2003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宏富公司,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其中,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范围为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中介、公寓管理、住房代理,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范围为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工程进度查核、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2005年7月14日,广州市宏宇企业集团(简称广州宏宇集团)受让取得上述二注册商标。2008年7月14日,星河湾公司再次受让取得上述二注册商标。2010年5月26日,星河湾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报送许可宏富公司使用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同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备案,许可期限自2008年7月15日至2012年9月27日。 从2001年起,宏富公司等单位就开始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相关媒体上对星河湾楼盘进行宣传。原告开发的以“星河湾”命名的楼盘先后获得2005年詹天佑大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人居社区国际范例奖(2005年)、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2005年)、中国建筑文化斗拱奖(2006年度)等奖项。“星河湾”商标在2005年8月被评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并于2008年12月再次被评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8年2月“星河湾”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6年1月12日,钟某某以拍卖方式获得荣县河西新区B2-01宗地。2006年3月23日,自贡市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与钟某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开发钟某某合法取得的荣县新区B2-01宗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项目名称为“星河湾”小区。2006年4月3日,荣泰公司向荣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将荣县河西新区B2-01宗地修建的商住楼小区工程项目命名为“星河湾”商住楼小区。2006年4月10日,荣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批准。2007年3月10日,荣泰公司与自贡星河公司签订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荣泰公司将位于荣县河西新区B2-01宗地的荣县“星河湾”小区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和开发权全部转让给自贡星河公司。荣县“星河湾”小区工程于2008年通过验收。“星河湾”已作为自贡星河公司开发的荣县河西新区B2-01宗地商住楼小区的名称。在自贡星河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出卖人为自贡星河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位置在旭阳镇星河湾,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为星河湾。 2010年9月30日,星河湾公司以自贡星河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自贡星河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函》。2010年10月14日,星河湾公司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2010年10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10)南公证内字第4001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涉案“星河湾”商住小区系自贡星河公司开发,小区名称为星河湾,地理位置为荣县新城星河湾。荣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系荣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根据荣县人民政府授权在旭阳镇人民政府委托管辖区域内行使县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宏富公司是否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规定,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商标注册人星河湾公司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宏富公司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宏富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