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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佟兴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佟兴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柴新城玉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晏平,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郭广,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太阳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并由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周帆、于泓、李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苏国梁协助办理本案,书记员苏霜担任记录。2015年3月2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赛维太阳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飞、滕华,被上诉人玉柴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广、刘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维太阳能公司于2012年10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与玉柴集团公司签订了《广西玉林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30MW金太阳示范工程组件供货协议书》(以下简称《供货协议书》),约定由玉柴集团公司向赛维太阳能公司购买晶硅光伏发电组件,赛维太阳能公司负责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安装。合同签订后,赛维太阳能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玉柴集团公司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故请求判令玉柴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300504元,赔偿赛维太阳能公司原料差价损失7240万元及差旅费损失119571.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玉柴集团公司一审答辩称,案涉《供货协议书》未成立也未生效,不能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据,赛维太阳能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也缺乏证据和法理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6月,玉柴集团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递交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附件材料中附有玉柴集团公司与赛维太阳能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书上有玉柴集团公司的盖章和授权代表“古堂生”的签字以及赛维太阳能公司的电子印章,协议签署日期为“2011年”。赛维太阳能公司提交的内容相同的《供货协议书》为电子扫描件,其上面仅有玉柴集团公司的盖章和赛维太阳能公司的电子印章,签署日期为“2011年7月11日”。《供货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买方(玉柴集团公司)选用卖方(赛维太阳能公司)晶硅光伏发电组件,组件规格(型号)为常规组件180P—24(S);合同总价为315025200元,付款方式为40%预付款,60%月结,以发票开具日计算30天付款期;买方在合同生效后提供供货时间安排表,卖方根据安排表出货;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为由买方通知;卖方不履行交货义务,每延误两周,向买方支付延误组件总额1‰的违约金,卖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不履行合同,则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买方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则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该协议还约定,“本合同生效条件如下:双方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盖章”。

玉柴集团公司在《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及:项目实施起止年限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项目建设单位为赛维LDK光伏科技工程(新余)有限公司,关键设备及供应商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并附有赛维太阳能公司的相关证书。该申请报告的附件材料还有玉柴集团公司盖章出具的《金太阳示范项目进度计划表》、《项目资金落实承诺书》和《关于中标协议书的说明》。《金太阳示范项目进度计划表》中列举了工程各项施工的完成时间。《项目资金落实承诺书》的内容为:“项目开工日期定为 2011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项目的总投资为5940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其中29700万元由企业自筹,29700万元由国家财政补助。前期投资资金全部自行出资,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政策申请297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关于中标协议书的说明》的内容为:“我公司拟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厂房屋顶自行投资建设30MWP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站一座,整个电站的投资总额为5940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 年10月,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电站的质量保证期为25年。由于本项目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投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贷款的支付不存在问题,不存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没有项目的中标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电站建成后由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

2011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制发《关于申报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请示》,拟申报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卷烟分厂1MW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玉柴集团公司厂区连片区30MW用户侧并网发电系统等广西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上述各项目总投资共计99652.60万元,其中:业主自筹51209.07万元,申请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8443.53万元。

玉柴集团公司在其30MW用户侧并网发电项目获批后,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广西机电招标中心)对外公开招标。2012年2月20日,广西机电招标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刊登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多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月28日,赛维太阳能公司向广西机电招标中心递交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投标文件》。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5月16日期间,广西机电招标中心分别就玉柴集团公司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的管理招标采购项目、工程设计招标项目、多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工程监理项目、光伏并网逆变器采购项目等向有关中标单位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刊登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其中,广西机电招标中心于3月30日给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载明:广西机电招标中心受玉柴集团公司委托,就玉柴集团公司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多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项目内容为玉柴集团公司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多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17250万元整;请接此通知书后在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玉柴机器集团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其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中载明:“本项目总投资53322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因此,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等必须进行招标”。2012年6月25日,玉柴集团公司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2013年1月23日,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出具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按照CNCA/CTS0004-2010《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对玉柴集团公司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进行检验,符合该技术规范要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