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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31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希,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31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希,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红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佩珍,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因与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股份公司)、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博瑞公司申请继续查封所有权人为秋林股份公司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29层(-2层-27层)建筑面积为73122.37平方米的房产档案,并提供银行存款500万元作为担保。案外人汉帛(中国)有限公司为博瑞公司的续封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对案涉房产档案予以续行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博瑞公司申请继续查封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营业部0000172706674555银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

二、续行查封所有权人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2层-27层)建筑面积为73122.37平方米的房产档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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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