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勇(曾用名周泽勇),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住重庆市忠县重百大楼c单元902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雅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北山支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代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长权,男,汉族,1946年5月5日生,住重庆市忠县白公路2号。 再审申请人周勇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雅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长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勇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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