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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金与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文金。 再审被申请人:四川省人民政府。 蔡文金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文金。

再审被申请人:四川省人民政府

蔡文金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蔡文金申请再审称:2011年5月23日,申请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和平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2011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20110008第000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根据政府工作职责划分,已转交国土资源厅办理、答复”。2011年6月19日,申请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8月23日才作出川府复决[20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复议决定已超过法定60日复议审查期限,应属无效。征地批准文件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应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公开该政府信息。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系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系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蔡文金系不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起诉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其申请公开的文件书面答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蔡文金,兹于2011年5月23日收到你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根据政府工作职责划分,已转交国土资源厅办理、答复。该告知书对蔡文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蔡文金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对其申请公开的文件书面答复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蔡文金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文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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