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围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围基实业发展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民申字第2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13楼A座13-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德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民申字第2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13楼A座13-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德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岁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桑叶,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拱北围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围基村义福村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满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卫,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拱北围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基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西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裁判的行为。主要理由:(一)西海公司最终承建的D型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29830.62㎡,低于围基公司报请珠海市国土部门(2001)准第157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31970.51㎡。根据1999年前后珠海市旧城改造“拆一免三”的优惠政策,围基公司共享有81181.44㎡的免地价指标,据此围基公司不需要向国土部门补交地价款。围基公司也已多次确认D型项目地价款已结清,无权再向西海公司主张补缴地价款。围基公司补缴地价款与西海公司超面积建设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西海公司并不需要向围基公司支付地价款。二审判决西海公司向围基公司支付地价款5204393.6元,存在严重错误。(二)围基公司曾先后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出两次诉讼,历经三级法院多次审理,一审法院在本案判决已生效五年,围基公司另行以“土地转让款”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后,却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西海公司向围基公司支付地价款5204393.6元,是受本案二审经办法官的指示。从本案纠纷的司法裁判历程及西海公司了解的情况,足以推断本案存在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违法操纵案件的行为。西海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围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西海公司是否应向围基公司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地价款及本案是否存在二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西海公司是否应向围基公司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地价款的问题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1999年1月27日(1999)国土字第03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涉案项目D型建筑架空商铺、住宅是25183.84平方米。2000年10月27日,西海公司与围基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围基旧村改建商住楼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围基旧村改建文明社区的其中D型连体21层商住楼项目。西海公司以包干方式830元/㎡的价格受让该项目,自建自售自负盈亏。倘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5183.84㎡,超出部分的地价款等费用由西海公司承担、利润归西海公司所有,围基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要求西海公司支付其超出的任何费用。围基公司负责交清西海公司建设的D型建筑的国土费、报建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一切费用均以建筑面积25183.84平方米为限。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包干总面积是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面积为依据,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将来西海公司实际建设的面积可能会超过合同约定面积故而作出上述约定。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约定得出西海公司实建面积超出了合同给予其的免费面积即需要补缴地价款的结论,符合合同文义。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0年9月29日的[1999]国土字第03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A、B、C、D及酒店的报建面积中D型就是25183.84㎡,五个项目分摊免费面积后总和75941.88㎡。围基村旧村改造共享有拆免指标81181.44㎡,此时核算免费面积还剩余5239.56㎡。但随后报建方案修改,新的[2001]准字第157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废了033号批准书,重新审批了各部分的报建。在该批准书中,西海公司的D型报建方案增加到了31068.64㎡。鉴于免地价指标是拆迁补偿的一种方式,属于围基公司的财产权利,而围基公司转让给西海公司的指标只有25183.84平方米,对其余的指标,围基公司有权依法处分,即围基公司有权在其他项目中用尽其剩余的指标。虽然有证据证明实际建设中围基公司同意西海公司超出包干面积报建,但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西海公司同意该报建面积可以全部用免费指标抵扣。至于围基公司多次在有关文件中表示D型建筑地价款已经结清,仅是围基公司为了配合西海公司办理开发手续而向国土部门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据此得出免除西海公司土地使用权对价的结论。由于围基公司已经在2005年分两次按每平方米1120元的标准补交地价款9860301元,而该款中包含了西海公司按合同应当承担的地价款52043936元(4646.78㎡×1120元/㎡),故原审法院根据围基公司已代为交纳的事实,判决西海公司支付给围基公司该地价款52043936元,符合合同约定,结果公平。西海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不应向围基公司偿付该超出包干面积部分的地价款5204393.6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二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各级法院依职权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并无时间条件的限制,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程序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西海公司申请再审虽提出本案二审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的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明该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仅仅为其主观推断和怀疑。西海公司主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西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