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德全。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姜德全因诉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用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姜德全申请再审称:1997年—2002年期间,雅安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依《四川省国土局关于雅安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土地的批复》(川国土函(1992)438号)相继违法占用耕地65.35亩,包括姜德全承包经营的2.2亩耕地,该征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姜德全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再审本案并判令雅安市人民政府对姜德全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5月29日向雨城区姚桥镇联合社和姜德全下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交地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市政府雅府函(2001)27号和154号的批准,同意将已征用的雨城区姚桥镇联合社土地2.196亩,划拨给雅安市中心血站建设业务用房。该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给予了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方案已确定并告知了该地现使用者姜德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接此通知后三日内搬迁、清除所有青苗及附作物等,将该地交付该局,否则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并罚款。2002年7月24日姜德全在雅安市姚桥镇土桥村村民委员会领取了土地征用补偿款39481元。因此,可以确定姜德全于2002年7月已经知道其土地被征用的事实,其于2005年6月9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姜德全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德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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