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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248-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瓷都大道1106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平,该分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248-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瓷都大道1106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平,该分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州大道中航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汪志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皇置业投资公司、一审被告景德镇市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3年12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3)民提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于2014年6月6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有利于盘活被保全方资产,提高经济效益,请求冻结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壹亿元人民币现金担保;同时,申请解除原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中人民币壹亿元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银行账号或定期存单号:1503217014210002841。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及房产的查封、冻结。

(1)银行账户:

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吉大支行账号:64×××35, 64×××66, 71×××79, 66×××12,69×××36,68×××59,62×××80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香洲支行账号:20×××42, 20×××62,20×××15, 20×××93,20×××83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账号:444000091010141022731

(2)房产:

珠海市拱北港昌路258号1栋③-19,A-E(房地产权证号:01××61);

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258号4栋(房地产权证号:01××57);

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258号5栋(房地产权证号:01××5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 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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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